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易文轩、胡吉金、王玉李、史正全、第三人三明市窠川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403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史正全、王玉李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史正全600000元、王玉李400000元),对三明市窠川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向PUMASE(彪马欧洲公司)清偿的(2019)闽0203民初1327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PUMASE(彪马欧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PUMASE(彪马欧洲公司)负担100元,史正全负担1293元、王玉李负担8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