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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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华中交通技工学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渔心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中交通技工学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华中交通技工学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福建省渔心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16000元及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渔心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福建省渔心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被告湖南华中交通技工学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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