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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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2093号原告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君、刘昌经、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君、刘昌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清偿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元,截止2025年4月1日的利息4999.48元、罚息27752.09元、复息130.99元,以上合计2032882.56元,以及该笔贷款自2025年4月2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标准计算的后续利息、罚息;二、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债务如不能按期清偿,则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处置王君、刘昌经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度假区北部武夷·山水名城(紫阳古城)24幢01单元1-3层(武房预字第201500195号)的抵押房产,并对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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