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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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俞祥意

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13959号原告谢建安与被告俞祥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原告谢建安与被告俞祥意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于《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俞祥意之日起解除;二、判令被告俞祥意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26500元(暂计)。(房屋租金暂计算至原告起诉时为26500元。房屋租金以人民币2000元每月的标准,实际计付至被告俞祥意腾空返还房屋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俞祥意立即腾空返还租赁房屋;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俞祥意承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程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原告提交)、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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