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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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冷小丽、储声明

本院受理原告金胜明与被告蔡冠华、刘飞龙、冷小丽、第三人储声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000元及利息损失(截至2025年7月18日为1,768,175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其中600,000元的部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其中250,000元的部分自2017年3月12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1月18日上午九时在丰泽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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