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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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氏艳媚(VO THI DIEM MY)(护照号码:B782391)

本院受理(2025)闽0725民初363号原告吴海荣与被告武氏艳媚(VO THI DIEM MY)离婚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吴海荣起诉要求:判令原告吴海荣与被告武氏艳媚(VO THI DIEM MY)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5年12月19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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