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范佳慧与被告旌阳区花飘金楼田园牧歌生态农庄、龙利军、德阳正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旌阳区花飘金楼田园牧歌生态农庄、龙利军、德阳正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佳慧支付借款490000元;二、被告旌阳区花飘金楼田园牧歌生态农庄、龙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佳慧支付借款6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5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范佳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