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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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佰山、周传梅、马鹤如

本院受理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佰山、周传梅、周本权、马鹤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24民初960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院作出的(2025)皖0124民初9606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本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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