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陕0831民初658号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