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207民初8018、8021、80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