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田德亮与被告卓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5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电动车欠款42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