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兵与被告林雄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雄传偿还原告张兵砼水泥工资款人民币2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80000元工资款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5年8月8日为人民币14373元,其中160000元工资款从自2024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5年8月8日为人民币9200元)以上合计26357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林雄传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2025)闽0122民初483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