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姚雪岳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华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平,姚雪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晓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的出资480万元范围内对(2023)闽0505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常州市阳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原告福建省华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姚雪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的出资320万元范围内对(2023)闽0505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常州市阳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原告福建省华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68元,由被告刘晓平负担1,361元,由被告姚雪岳负担907元,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