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403民初323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陈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03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9986.81元、利息、分期手续费、律师代理费2800元;二、陈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公告费400元。三、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负担50元,由陈虹负担2298元。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3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