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治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李治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179.08元、公摊水电费1318.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元,李治明负担37元。公告费4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由李治明直接支付给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