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联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爱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告知书及确认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泉州市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433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33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LPR)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7月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42.96元,总计为44834.96元);2.泉州市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9个SK460齿圈(价值8550元);3、杨爱华对泉州市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