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缪陈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缪陈芳于2021年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于2025年7月17日解除;2.缪陈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福安市坂中湖口片区DO2地块世茂云澜小区15幢4层403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注销及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3.缪陈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6,505.2元;4.缪陈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扣划的款项502,485.28元及违约金9,508.94元;5.缪陈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6.缪陈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00元;7.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缪陈芳已付购房款665,052元中直接抵扣上述3-6项判决款项,剩余78,352.58元由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缪陈芳;8.驳回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8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