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568号原告吴培美与被告孙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培美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利率3.6%计算,自2025年6月29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21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干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