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2民初725号原告万鹏飞与被告浦城县善茗食品商行、秦善如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中的鉴定结论等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异议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