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602民初8136号原告周祥惠、施凌云、毛盛跃、张茂华、厦门杰隆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诉被告张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周祥惠租金41.5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按2021年12月LPR利率3.8%的4倍计付;以27.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按2022年6月LPR利率3.7%的4倍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周祥惠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18日的水电费21692元及违约金(以216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按2022年12月LPR利率3.65%的4倍计付)。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