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敏键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经委加油站、第三人福建岩鑫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原告吴敏键不再具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2、判令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经委加油站涤除原告吴敏键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并办理变更登记。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