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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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奇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致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奇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要求被告福建致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结算费用共计98352.68元;二、要求被告福建致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按照应付欠款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日止);三、要求被告彭奇帆对被告福建致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所有欠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要求被告彭奇帆、被告福建致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追索案款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五、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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