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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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毛亮亮

原告郭平兵与被告毛亮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66167.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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