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4民初5328号原告陈明玉与被告林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按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