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昌贵与被告罗忠贵、兰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诉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