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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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幸福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长海向原告赔偿医疗费899元、误工费915元、营养费150元修车费2294元,共计42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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