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103民初15896号原告郑升海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混凝土泵费款391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