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森王剑锋、第三人周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7民初4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驳回原告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5元,全额退还原告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公告费150元,由原告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