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郑孔勋与被告应向阳、西安鲜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 闽0403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西安鲜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郑孔勋返还货款60119.2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期间损失(该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算,从2025年1月18日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西安鲜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郑孔勋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621元;三、应向阳对西安鲜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1.5元,由应向阳、西安鲜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1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