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龙岩元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荣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林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802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宁德市荣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元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9279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林和兵对宁德市荣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林和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德市荣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051元,由宁德市荣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林和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