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9481号原告张安宏诉张有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62.36元、交通费209.65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2674.5元、误工费14000元,共计19646.5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张有六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