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8707号原告任金发诉徐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截至2025年2月10日止,迟延给付价效的利息1931.7元、违约金元自2023年1月1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178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向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后续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被告徐海生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