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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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董鑫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10853号原告吴月诉董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制作费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董鑫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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