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桂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08月01日至2025年0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670.49元(每月1.9元/m2)、2021年01月0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公摊水电费:1225.91元(共计15896.4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365.00元(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比例,自2020年08月01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07月31日止,实际应计算至全部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暂合计:53261.4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