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425民初2170号原告李从明与被告福建省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建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