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2067号原告阳光花园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庄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庄秀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阳光花园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493元及水电公摊费653.1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