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5民初1237号原告徐美英与被告范仙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徐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徐美英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