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燊与被告辛玮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5)闽0503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辛玮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燊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辛玮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