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铃佳与被告蔡安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款项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7月4日为5762.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