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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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阳谷谷晟原农产品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山东阳谷谷晟原农产品有限公司、陈海荣

原告毕朝银与被告山东阳谷谷晟原农产品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山东阳谷谷晟原农产品有限公司、陈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07民初5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朝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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