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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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志伟

原告许杨杨与被告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7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杨杨货款317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718.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许杨杨负担245元,被告程志伟负担340(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511790)。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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