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曼曼、张传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罗曼曼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9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曼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01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曼曼负担(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罗曼曼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应负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罗曼曼负担,凭票据据实结算。现依法向张传彪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2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传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73.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传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向法院预交诉讼费不再另行退费)。公告费由被告张传彪负担,凭票据据实结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