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俞兵诉被告六安市宝丰建材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兴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六安市宝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俞兵工资款54,920元;二、被告六安市振兴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俞兵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