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方军与被告张愿愿、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4919号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方军30515.9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方军6185.05元;三、驳回原告张方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由原告张方军负担1232元,被告张愿愿负担13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695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张愿愿负担。鉴定费66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