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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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南南

原告王忠奎与被告江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10572号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南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忠奎支付剩余货款451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55.12元(暂计算至2025年6月11日,之后的部分,以4513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并加计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忠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王忠奎负担13元,被告江南南负担10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江南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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