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2008号原告夏玉能与被告曹利奇、曹祖卫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利奇、曹祖卫共同赔偿夏玉能94952.79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追加被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简转普通知书、鉴定申请书及检材、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补充证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