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11672号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2242元(1.19元/平方/月,81.93平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欠付次月即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