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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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浦城县站荋百货店

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3143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站荋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保全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与证据材料一份。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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