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陈厚霖、福建力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陈厚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贷款本金292,353.69元及截至2025年3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9,836.51元,并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地址在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新街力标·新时代6号楼1601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3元,由陈厚霖负担;公告费400元(以实际产生为准),由陈厚霖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