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国风、黄新勤、喻文明与被告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防分公司、南昌弘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省安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东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该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2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凤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